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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申 诉 状
申诉人:
姓名XXXXX,
性别XXXXX,
年龄XXXXX,
工作单位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等
申诉事项:
申诉人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行为不构成犯罪
事实和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陈述案件的事实;申诉自身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侦查机关确定罪名错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或检察院
申诉人:XXXXXXXX(签名)
代理人:XXXXXXXXX(章)
XXXXXXXXX(签名)
(二)
民事申诉状范本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盛宠 男 苗族1964年月日生 住城步县西岩镇四团村,
被申诉人:肖翔 男52岁 汉族 干部广东省吴川市人,现住长沙市东区五一西路7号
被申诉人:西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澄洋 镇长
申诉事由:申诉人不服城步县人民法院(1999) 城民再初字笫04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第三款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六条,承包人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承包扩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西岩镇政府戴青英诱导证人作假证,不赔偿损失,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二被申诉人因其有过错造成申请再审人小孩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资料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8万元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
申诉事实理由:
1997年3月18日被申诉人肖翔是广东省吴川市留级停薪的干部没有施工资质,因其爱人在湖南省财政厅干部的特殊关系,被申诉人西岩镇政府却将70万元平整河床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申诉人肖翔。(见承包工程合同书)
1997年6月5日下午施工到杨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机师付黄承焕又调转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团村河段,为方便施工人员洗澡,在三水河和大冲溪水交汇处,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河床中间挖了一个2 -3米宽,2米深的锅底形水坑,被申诉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会和四团村村民,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1997年6月7日,申诉人的小孩刘世规不知河中挖了个锅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气热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刚挖的锅底形水坑,爬不上来被水淹死,我夫妇在广东打工听到这个恶信急忙赶回家,找该工程施工人员和西岩镇府负责任该工程指挥长戴青英问个清楚,戴青英不但不进行安慰,反而恶语伤人说:“申诉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诉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 一次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城步劳动局伍宗告等人也到现场作了调查后,向局长杨菊容作了汇报,杨菊容又包庇二被申诉人,杨菊容至今未将责任事故向县政府汇报。(见原政府办主任陈亚荣证据)
申诉人为了被无辜淹死的小孩讨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城步县法院起诉。西岩镇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戴青英诱导刘月平作假证,又串通村支部书记刘本余作假证,城步县法院审理时认定了刘月平和刘本余作的假证,于1997年12月12日城步法院作出(1997) 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邵阳市检察院1999年8月11日提出抗诉,城步县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再审,作出(1999) 城民初再字第04号判决。认定“:被申诉人肖翔的施工人员在平整河道竣工时应部分群众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个约2米深,2--3米宽的水坑方便群众洗澡,并无不当,其行为与刘世规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诉人认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没有适用本案事实的一条法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其申诉理由是:
1. 被申诉人西岩镇政府将扩改河道的工程错误的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被申诉人肖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西岩镇政府违反招标投标规定擅自将扩改河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肖翔发包违法,肖翔不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质承包工程同样违法,所以肖翔没有资质也就没有预见的能力,使该工程竣工后,为方便自己施工队人洗澡,再挖一个水坑会造成淹死人的事故发生没有预见到,
2.被申诉人肖翔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个水坑,是为方便自已工程队的人借四团村部分群众的名义挖一个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畴,属于违规。
3.一审和再审时二被申诉人举证的所谓部分群众只有刘月平一人,刘月平证词中称:“刘世和、刘世旺、刘高平、刘庭车四人同时要被申诉人挖水坑。”而实际上刘世和等四人均不在施工现场,其中二人在离家二百里之外亲戚家中,是戴青英为逃避责任向法庭作伪证,
4. 城步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认定的刘月平伪证词中所谓的部分群众仅只四人,而实际只有刘月平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难道仅凭刘月平一人就能代表四团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吗?岂不是更荒唐吗?(见四团村委会证据)
5.城民再初字04号还称:“被申诉人西岩镇政府与被申诉人签订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时没有过错,故被申诉人西岩镇政府对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肖翔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申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诉人西岩镇政府与被申诉人肖翔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见二被申诉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6.城步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还称:“被申诉人肖翔雇请的施工人员,在河道挖掘水坑的地方不属公共场所,也不是路旁,无需设立警示标志和张贴告示”。 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挖水坑的地方距村直走小道只有124米,自古就是四团村民洗衣、放牧家禽、洗菜、夏天上百人洗澡、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无不安全隐患,故去此地的老幼均无需监护,申请再审人村中年老少均可作证。这样一个公共场所被申请人肖翔不经四团村大多数人及村委会同意,擅自主张挖了一个2米多深,2-3米宽的锅底形水坑,难道不需要立警示和张贴公告?城步县法院却视而不见,指为不是,这跟秦王朝的赵高指鹿为马又有何区别?
7.根据2006年4月15日,刘月平当着四团村干部刘盛容、刘世红承认:1997年7月29日戴青英、马进利找他作证词是出于报复心理,是假的:该证明足以证明了戴青英是该工程的指挥长为逃避责任,故意诱导刘月平作假证。刘月平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没有到过施工挖水坑现场,戴青英与马进利诱导刘月平作出的假承述误导城步县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决。据此,二被申请人应负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见刘月平2006年4月15日证据)
申请再审人明白,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与二个被申请人双方权力和势力、财力相差悬殊,申诉人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农民,而被申诉人是有权、有势、有钱的西岩镇政府,和腰缠万贯的包工头肖翔,原审城步县法院二次审理认定了戴青英提供的伪证,不顾事实的真象,不适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对(1999)城民再初字04号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笫(三) 款、笫(六)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撤销(1999) 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要求级法院裁定再审。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盛宠
2009年7月29日
附新证据:2006年6月15日刘月平向四团村委会承认是西岩镇付镇长戴青英诱使作伪证,证据一份
西岩镇政府与肖翔签订的合同证据一份
行政申诉状范例行政申诉状范例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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