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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我区民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3)

2013-05-10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维护公共利益和确保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四、奖励政策

  (一)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基础上,增加15%作为货币补贴予以奖励。

  (二)提前搬迁和签订协议奖励

  对被征收人实行两次奖励。第一次,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每提前一天奖励600元(最高奖励12000元);第二次,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并结清安置房差价款的,每户每提前一天奖励400元(最高奖励8000元)。

  只征收地面附着物未征收合法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五、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已建成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七、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政发[]25号、3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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