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征收安置政策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要求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住宅房屋价格本着“征一还一”的安置原则确定。
安置楼房平均价格、车库价格和储藏室价格按附件6“住宅房屋评估和安置楼房优惠价格”结算。
被征收楼房房产证中载明的车库、储藏室,其建筑面积不计入产权调换合法建筑面积之内。
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计算,车库或储藏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之内。
2、被征收人的安置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按照原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使用性质进行确定。原征收房屋使用土地是国有出让土地的,安置住宅房屋发放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原征收房屋使用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安置住宅房屋发放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
(二)安置住宅房屋面积及户型选择
安置住宅房屋的户型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选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安置住宅房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原则上不超过20%的范围之内选择安置住宅房屋。
2、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由本人书面共同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研究通过,可办理合户手续,合计合法建筑面积选择安置住宅房屋。
3、户型面积选择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对应选择户型及地上室或车库;拥有住宅合法面积小,照顾20%后仍达不到最小户型的,只能选择最小户型;拥有住宅合法面积大于最小户型,照顾20%后,只可选择相邻面积对应的户型;拥有住宅合法面积超过最大户型面积的,可按上述办法选择两套以上的户型。
(三)安置楼房的价格按以下标准结合附件4“楼层调整系数”计算: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楼房优惠均价计算;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部分,按附件6“10%—20%部分优惠均价”计算;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以上部分,按征收时安置房屋周边区域新建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详见附件6)。
(四)对被征收人系孤寡老人或直系供养亲属系下肢残疾、双目失明或年龄超过70岁以上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或社区申报,经民政、残联审查公示无异议,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优先安置在一层。
(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保障房,面积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
(六)安置顺序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早搬迁、早选择”的原则进行安置,具体安置顺序根据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进行确定。优先安置一层的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楼房位置时,只能选择安置楼房对应车库或储藏室。
(七)产权调换结算
如被征收人安置住宅房屋总价款超过房屋征收补偿费和奖励的总额,其差价款分两次结清。第一次在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10日内付差价款的70%;第二次在安置住宅房屋交付前将余款全部结清。交款通知送达之日起逾期30日仍不交清安置住宅房屋差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退回原预付款,安置住宅房屋由征收部门另行处理。
如房屋征收补偿费和奖励的总额超过安置住宅房屋总价款,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全部搬迁完毕30日内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市规划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局和房屋征收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