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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我区民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1)

2013-05-10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维护公共利益和确保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城区民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维护公共利益和确保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一)合法住宅房屋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

  合法住宅房屋的补偿,遵循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估价原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和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城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公布城区不同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场价。

  合法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区位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区位价=城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新建普通商品房房屋重置价

  (二)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的征收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安置住宅房屋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营业用房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中的市场比较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和个别因素(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使用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和使用年限等)修正计算确定。

  (三)被征收的合法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四)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的附属物根据附件3评估补偿;特殊结构房屋、附属设施或装修由评估机构和房屋征收部门共同勘测评估确定;

  征收楼房房产证中载明并与楼房一体建设的车库或储藏室,其补偿金额中包含车库或储藏室的区位价。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及装修等不予补偿。

  (七)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600元/户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月起,征收部门向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原补助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合法私有营业房屋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八)对平房合法用地大于或等于166平方米、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以及无土地证、房产证的被征收人,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实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至100平方米合法享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部分,按[合法享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实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区位价进行补偿,该面积不计入安置住宅面积,且实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再享受平房容积率系数调整;合法住宅用地面积小于166平方米的,按实际合法用地面积0.6的建房容积率确定合法享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并按以上办法进行补偿。

  (九)规划征收范围内的供水、排水、天然气、供热、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市政配套设施需要迁移的,由产权单位按照统一规划要求无偿自行迁移;被征收人原有安装的供水、天然气、供热、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需要拆除的,安置房未统一配套或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现行市场价格付给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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