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的各个主权国家,一般均拥有正式颁布使用的本国国徽。所谓国徽,是指在正式场合代表本国的式样图案标准专用的徽记。如同国旗、国歌一样,国徽也是一国最为重要的标志之一,并将其广泛地使用于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我国的基层公务员不但要尊重、爱护本国国徽,而且在涉外交往中还必须依照相互尊重的国际惯例,对交往对象所在国家的国徽表示同样的尊重。参加正式的官方活动时,对此尤其不应疏忽大意。
基层公务员若要真正做到尊重、爱护国徽,就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有关的国徽礼仪。国徽礼仪,通常是指人们在制作、使用、维护国徽时必须严格恪守的种种成规与戒条。为了体现国徽的神圣与尊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均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对本国国徽礼仪特意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例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就是根据我国宪法于1991年3月2日制定,并于199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鉴于不同国家的国徽礼仪往往不尽相同,所以我国的基层公务员不仅要学习、遵守本国的国徽礼仪,同时还应对外国的国徽礼仪有所了解,以求知己知彼。对于涉外交往中有关国徽的国际惯例,尤须加以掌握。
一般而言,学习、遵守国徽礼仪,主要应重视下述两大问题。
一、国徽的使用
使用国徽时,其一定之规是每一名基层公务员所必须遵守的。这一方面的具体问题主要涉及国徽的制作、国徽的悬挂、国徽的他用等。
(一)国徽制作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徽的尊严,均对其具体制作做出了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它们都是国徽礼仪中十分重要的基本内容。
制作国徽时,通常应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负责,并应特别关注如下四点。
1.国徽的图案。各国国徽的图案,均经过精心的设计。其主体图案,一般均由国家正式规定。例如,美国国徽的主体图案是一只白头雕,加拿大国徽的主体图案是枫叶,墨西哥国徽的主体图案则是其国鸟雄鹰与国花仙人掌。
我国的国徽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2.国徽的形状。为统一规格,国徽的具体形状必须有所规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1950年9月20日所须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我国国徽的具体形状应为: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案在下方麦稻秆的交叉点上。
3.国徽的尺寸。对于通用的国徽的尺寸,我国国徽法有着明文规定。即其直径的通用尺寸分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等三种。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寸国徽的,应报经我国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4.国徽的色彩。我国正式规定:“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二)国徽悬挂
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国徽均主要用于悬挂。按国际惯例,我国国境之内通常不得悬挂外国国徽,而只能悬挂我国国徽。
1.悬挂国徽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应悬挂国徽;其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其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其六,外交部;其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此外,乡、民旗乡、镇、人民政府也可悬挂国微。
2.悬挂国徽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应悬挂国徽:其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其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其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厅;其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3.悬挂国徽的办法。我国对悬挂国徽的具体办法也有规定。机关悬挂国徽时,通常应将其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场所悬挂国徽时,也要将其悬挂于室内外的正墙正中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用于悬挂的国徽直接置于地面。
(三)其他用途
除制作成徽记用于悬挂之外,国徽的图案还可用于国家规定使用的印章、文书、出版物、火漆印、界碑及专用服装上。
1.用于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刻有我国国徽:其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其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检察字;其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其五,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外事司(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其六,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其七,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2.用于文书、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下列文书、出版物应印有我国国徽图案: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及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交部部长与副部长、国家和政府的特使、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以及外交文书等;其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其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其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所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其六,以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所缔结的条约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文件夹的封面;其七,我国正式颁发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发给外籍人员的正式证件;其八,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其九,驻外使领馆颁发的船舶国籍临时证书。
3.用于火漆印。以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加封刻有国徽的火漆印。
4.用于界碑。在边境重镇及边境重要交通干线等地树立的界碑上可使用国徽图案。
5.用于服装。中国体育代表团、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时,时身着带有国徽图案的服装。某些部门的制服,也可使用国徽。
二、国徽的规定
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基层公务员对有关我国国徽及外国国徽具体使用的一系列规定,不但要认真了解,而且必须认真遵守。
(一)尊重国徽
具体涉及到我国国徽与外国国徽的使用问题时,基层公务员首先必须尊重国徽。这里尤为重要的是,不允许滥用国徽、错用国徽,不要对国徽乱作解释。
1.不滥用国徽。为了维护我国国徽的尊严,基层公务员不得随意滥用我国国徽及其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我国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下列四种情况:其一,商标、广告;其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其三,私人庆祝活动;其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图案的其他场合。
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陈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外,不允许任何外国组织或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悬挂外国国徽,或随便使用外国国徽的图案。
2.不错用国徽。在具体使用国微及其图案时,要谨防出现差错,做到正确无误,也是对国徽应有尊重。基层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应防止出现下述四种错用国徽的情况:其一,将其他徽记或图案错认为国徽或其图案;其二,将国徽或其图案错认作其他徽记或图案;其三,使用国徽及其图案时出现颠倒、歪斜、不清或重叠;其四,使用残缺、变形、褪色或存在其他不规范情况的国徽或其图案。
3.不乱作解释。各国对本国国徽均有口径统一的正规化解释,不允许基层公务员对我国国徽或外国国徽乱作解释。根据规定:我国国徽“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二)爱护国徽
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其层公务员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爱护我国国徽。即便就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的身份而言,基层公务员也应当对我国国徽自觉地加以爱护。
1.珍惜国徽。基层公务员在具体使用或接触我国国徽及其图案时,必须对其发自内心地表示珍惜。在交谈中涉及国徽及其图案时,不允许对其失敬,尤其不得对其出言不逊。
在具体使用国徽及其图案时,要努力保持其完好、清洁,不允许对其拍拍打打、乱扔乱放。
负责悬挂、摆放国徽及其图案时,应毕恭毕敬,小心谨慎,不允许马马虎虎,毛手毛脚。
加盖刻有国徽的印章时,应认认真真,将其加盖于规定之处,不允许将其盖得歪斜不清。
接触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时,不准对其乱撕、乱丢、乱写、乱画,或将其乱用。穿着带有国徽图案的服装时,必须令其干净而端正。
2.保护国徽。基层公务员在日常性工作与生活中,还须有意识地保护我国国徽及其图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基层公务员侮辱我国国徽及其图案。
目前,侮辱国徽在我国已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参与涉外活动时,我国基层公务员均不得以个人言行有意无意地对外国国徽及其图案加以侮辱。任何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外国国徽及其图案的行为,不仅会直接破坏中外双方之间的交往,而且往往还会严重损害两国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