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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审计分析 范文

2007-01-07 

 

政府间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包括上下之间的纵向转移和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一般以纵向转移为主。实行转移支付的目的是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地区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补偿超出地域的"利益外溢"和中央政府"加强国家凝聚力";其实质是一种财政补助,基本表现是"抽肥补瘦",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财政政策;它的特征是事权与财权的对称性、资金流动的双向性、制度管理的科学性、政策实施的统一性和法制性;一般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作为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分配形式,在我国各个时期的各种财政体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了一定调控作用,是财政体制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现状分析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建立了收入集中、支出分散、中央对地方进行收入转移的财政格局,财政转移支付成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的转移支付的形式有保留原体制中的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建立了以保地方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实行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和专项补助。但由于它是"分级包干"体制下转移支付方式和分税制提出的转移支付制度的混合体,带有"双轨制"的痕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一)目标定位的不准确性。目前运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新旧财政制度转轨时期的产物,既要向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迈进,又要维护地方既得利益,主要是以保持原有的财政平衡为目标。因此。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时,保留了原体制向中央上缴和补助的部分。对长期形成的地区财力不均的问题,没有触动,维护了原有财力不均的格局。

  (二)项目安排的模糊性。专项补助项目种类较多,形式多样,覆盖面几乎涵盖所有预算科目,并且缺乏较为明确严格的事权依据和规范的分配办法,项目安排有的缺乏透明度。某些项目论证不足,导致财政资金低效甚至无效运作;有些项目因政策过时已名不副实,失去导向作用。

  (三)因素选择的不合理性。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采用的是"基数法"核定资金,目的是保地方既得利益,实现新体制的平稳过渡,保留了原体制向中央上缴和补助的部分。只要地方存在收支差额,就给予补助。部分财力性补助的项目,在选择因素和确定标准时,也存在一些不合理性。

  (四)资金分配的随意性。目前各级政府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上,还没有完全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转移资金额度的确定,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上级补助下级支出因预算不细化、管理不规范、分配不透明,不利于地方政府和人大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专项补助,"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谁跑得勤,谁要的就多,谁就会"跑部钱进"。

  (五)管理使用的违规性。截留挤占和挪用问题是转移支付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的最大的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而当上下级政府支出偏好不一致时,就会产生挤占挪用问题。如设立专项拨款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而下级政府的支出排序往往先是解决人员经费不足,对改善社会公共服务则排在稍后的位置。如果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就容易出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不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明显带有原体制的诸多特征,体制上的不完善、制度上的不健全、管理上的不规范、分配上的不透明必然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和后果。一是税收返还是按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作为税收返还基数,使一些发展较快的地区能从税收返还中得到较大好处,一些落后地区难以得到较多的税收返还,地区间的差距有愈拉愈大的趋势。二是由于采用的是"基数法",一些发达地区增加的收入要大部分上缴中央,普遍存在"藏富于民,藏富于企业",不能做到应收尽收;一些欠发达地区为了保基数,寅吃卯粮征收"过头税";而一些补贴地区安于现状,"得过且过",这些情况影响地区间的竞争强度。三是各地均等化程度难以掌握,而补贴规模有增不减,基础工作量大,降低了财政宏观调控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四是转移支付形式多样,管理分散,既有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又有主管部门管理的资金,资金不能集中使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挤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地方在申报专项时,为要求更多的上级补助,从年初跑到年尾,地方预算无法掌握这些项目,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预算监督和管理。从近年来我国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效果看,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科学界定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完善分税制。如果事权的不稳定,必然导致行政职能的交叉,使政府间财政支出分工模糊,出现了本由某一级政府负责的事权,而由另一级政府承担财力的现象。合理划分事权就是要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来规范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范围,在事权划分明确后,按照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对财权进行合理的划分。

  (二)制定财力评价标准,更多引入因素法。只有相对准确地计算出各地区标准化的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能力之间的差额,才能以此作为支付标准。现阶段要逐步调整和减少用基数法核定的项目,更多地引入因素法。目前虽然已开始由基数法向按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支"的转变,但还需要尽快完善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项目。

  (三)清理支出项目,简化支出形式。对于种类较多,覆盖面较广的专项补助项目,应该进行清理和归并。对有些项目已失去原意、或项目的内容交叉重复的项目,应该逐步取消;对有关部门掌握和分配的专项拨款,应逐步纳入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对于原体制补助、体制上解、结算补助中的定额结算部分、固定数额的专项上解部分可以考虑简化支出形式,并入到税收返还,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减少税收增量返还的办法进行合理调整,优化支出形式。

  (四)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资金无偿使用占的比重较大,在资金使用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系统,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等信息也不能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地方和单位,目前也没有完整规范的惩戒措施。因此,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监督。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重点审计转移支付在项目的设立、因素
摘自《我要公文网》(www.51gongwen.com)的选择、资金的安排、效益的评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促进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科学界定,完善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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