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某县地税局于2012年5月对某加工厂2011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发现该厂采取在成本中列支固定资产,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12万元。县地税局确认该厂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1万元,同时处5万元罚款,以上款项限其在15日内全部缴清。此后,县地税局发现该厂在限期内有明显转移资金迹象,为保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时入库,立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30万元,该厂对税务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服,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
1.税务机关对该厂的定性是否正确;
2.罚款是否符合规定;
3.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恰当;
4.税务机关能否同时对罚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该厂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1.定性正确。根据《征管法》,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构成偷税行为。
2.罚款金额不符合规定。《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罚款金额5万元低于最低罚款标准12×50%=6万元,不符合《征管法》规定。
3.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本题中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的存款30万元远远大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符合规定。
4.罚款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按《征管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该厂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不正确,应向县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市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27、某生产公司2012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30万元,大大超出了税法规定的5‰的比例。该公司决定就招待费超标问题(假定上述两个数据不变)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12年税收筹划。
税务师事务所的咨询建议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330万元的招待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承担160万元,销售公司承担170万元。
问题:
(1)请计算该公司招待费超标对所得税的影响;
(2)请用数据分析筹划方案是否可行。
【正确答案】
(1)该企业限制性费用超标,依据税法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要根据60%和5‰两个指标进行调整。
调整数据计算如下:
实际发生额的60%为:330×60%=198(万元)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按销售收入的5‰进入税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额为:20000×5‰=100(万元)
所得税前允许扣除100万元,超标230万元(330-100)。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230×25%=57.5(万元)
(2)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分析
生产企业:
在税法上,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计算为:160×60%=96(万元)
按销售收入的5‰进入税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额为:18000×5‰=90(万元)
税法只认90万元
超标160-90=7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销售公司:
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部分为:170×60%=102(万元)
再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最高限额为:20000×5‰=100(万元
二者比较,所得税前允许扣除为100万元
170-100=70万元,综合超标70万元。
综合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70+70),应纳税额为:140×25%=35(万元)
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22.5万元(57.5-35)。
综上,筹划方案可行。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税收筹划的分类及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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