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证明标准
旧法条 | 新法条 |
第46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 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第53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 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 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命题思路】
1、证明标准进一步细化
2、证明标准:掌握“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十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旧法条 | 新法条 |
第51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刑诉解释》 第116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 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 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125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 以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 居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