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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解读三(3)

2013-05-19 

  九 证明标准

旧法条

新法条

第46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

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53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

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

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命题思路】

  1、证明标准进一步细化

  2、证明标准:掌握“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十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旧法条

新法条

第51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刑诉解释》

   第116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

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

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125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

以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

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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