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新旧对照】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从总体上看,在原有制度和程序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都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一编特别程序,针对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2012年底,《高检规则》、《刑诉解释》、《六机关规定》相继修订或颁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
纲和教材据此做了全面修订。对于大纲新增的考点,【新增考点详解】中做了阐释,但是限于篇幅,这些大纲新增考点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有修订要点,尤其是那些在大纲中没有归入“新增考点”、在教材中修改不多的变动,看似细小,实则会影响答题结果。因此,为方便考生复习,本书以考点方式,针对常考考点,以《刑事诉讼法》为主法条,选取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法条,对其重大修改之处做一简单对照和总结。
一 级别管辖
旧法条 | 新法条 |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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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1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 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13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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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思路】
注意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由原来的三种变更为两种。
二 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旧法条 | 新法条 |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 第33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命题思路】
1、申请回避的主题的变化
2、明确了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的程序
三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旧法条 | 新法条 |
第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 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 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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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39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其 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 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316 条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 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高检规则》 第36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 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 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 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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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思路】
1、委托辩护的时间;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注意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不同,具体见第44条)。
2、办理委托辩护的具体程序
3、注意:侦查阶段只能委律师作为辩护人。另外,对于任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都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
四 法律援助
旧法条 | 新法条 |
第34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其 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 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7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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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42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 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4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45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 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检规则》 第41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 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42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 助申请,应当在3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 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43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 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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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思路】
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种类、适用阶段及适用情形:
1.将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扩展到了无期徒刑;
2.将指定辩护的义务主体从法院扩展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3.重新界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形。
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指定辩护的时间扩展至侦查、审查起诉、审批三个诉讼阶段。在这之前,只有在法院审判阶段才设计制定辩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