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主体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适用不同的异议程序
(1)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不起诉人只能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并且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被害人既申诉又同时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例1】(2011-2-31)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