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因阻碍公务的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原则上是暴力威胁方法,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暴力、威胁手段也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拖延方法和不作为方法也可成为本罪的行为方式。
3.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4.刑法分则对实施某些犯罪时又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组织他人逾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逾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
5.行政拘留人员对拘留机关监管人员行使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逃离拘留场所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