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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重点讲义第十四章(1)

2013-05-16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重点讲义,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事实,即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即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采用以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从1983年起,全民所有制和集体企业开始对新招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后,全国各类企业依法普遍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

  (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是:“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法原则

  合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首先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用人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能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还必须年满18周岁。其次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即劳动合同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

  (二)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体现公平。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以及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而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

  (三)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自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充分地体现了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图,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或各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应当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互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不得以欺骗或诱导的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劳动合同。有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不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约定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三)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眼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分三种情形予以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内”、“一年”是多少日,《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其他劳动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l)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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