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劳动标准与工资福利
第一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时制度: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时间,又称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二)工时制度的内容
1.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日,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日的劳动者所实行的工作日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因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从事受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样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折算办法是: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 — 11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二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5.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数和每周的工作天数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继续工作的时间。
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①元旦;②春节;③国际劳动节;④国庆节;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巧天。
(三)探亲假
1.职工探亲假待遇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四)婚丧假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女职工产假
《劳动法》第5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在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企业应照发其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