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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重点讲义第十三章(1)

2013-05-16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重点讲义,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第十三章 就业与职业培训


  第一节 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的法律规定: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其实质是,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一)积极的就业政策

  是指我国政府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这一政策包括十个方面,即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以及完善灵活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等。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

  是指劳动者进人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国家鼓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能力和技能水平,通过劳动力供求信息,主动寻找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或主动组织起来开发就业岗位和自谋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

  (三)市场调节就业

  是指通过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以市场机制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以促进劳动力在竞争中实现最优化配置,促进劳动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劳动力资源从总体上得到充分利用和开发。

  (四)政府促进就业

  是指政府促进宏观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制定积极的就业方针政策,健全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在促进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是促进就业的主体之一。《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自主用****,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资报酬待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权。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除了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之外,还要承担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义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特殊就业群体的平等就业措施:

  (一)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少数民族劳动者

  《劳动法》《就业促进发》等法律法规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三)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2)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3)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4)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6)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7)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五)退役军人

  按照《兵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退役军人实行就业安置等特殊保障措施。其中对义务兵人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退出现役后应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就业准入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因此,实行就业准人的职业(工种)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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