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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重点讲义第十三章(5)

2013-05-16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重点讲义,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第五节 招用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主用****

  (二)招用人员途径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主要有: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7)用人单位不得以低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五)反歧视

  主要是指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有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少数民族劳动者等人员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内容。

  (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就业登记:

  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制度。通过对劳动者就业实行登记,加强就业管理,掌握人力资源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及时调整就业促进的相关政策。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1)我国尚有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非法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做出行政处罚。

  (2)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的外国人主要是指:①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②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③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包括: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②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③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办就业证:

  (1)年龄18 -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②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③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④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⑤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再就业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就业再就业的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的《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3)扶持特殊人员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等,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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