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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重点讲义第十四章(2)

2013-05-16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重点讲义,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第二节 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生效后的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2)合法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果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也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除了要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是应当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如果从事兼职,不能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三是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事项的义务。主要包括约定服务期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包括: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3)企业受有关产业政策影响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了工作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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