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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第十二章(1)

2013-05-07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希望大家在2013年的考试中都能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考情分析】重点章节。分值在15分左右。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典型例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以下对于所得来源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所得支付地确定

  D.转让动产所得,按照动产所在地确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选项C,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选项D,转让动产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典型例题】

  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09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2009年度该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 )万元。

  A.500

  B.580

  C.700

  D.78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税收入总额=500+200=700(万元)

  三、税率


税率适用范围
25%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0%(实际10%)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小型微利企业
15%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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