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考情分析]重点章节,分值在10左右。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任何费用。
2.消费税与增值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
区别:1.消费税是特定征收,增值税是普遍征收。
2.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与所得税有直接关系;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对所得税没有直接影响。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范围:
①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②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计税依据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②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③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④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卷烟批发环节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C,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品;选项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