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法
[考情分析]增值税是重要的一章,分值在10-15分之间。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计算、综合题中既可单独出题,也可与其他税种结合出题。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意:
①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②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看修理的对象,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
③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谁开票谁为纳税人,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行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融资租赁业务(看主体,看权属)
①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③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8)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9)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1)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13)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5)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7)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18)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9)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0)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