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6年4月,某外资企业董事长提供以下情况:该企业于1994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主要生产木器家俱,但由于经营不善,已亏损达500万元,于是其决定解散该企业?但该董事长不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企业终止的规定,也不知道企业终止后,如何清算,于是就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给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问题]
假如你是李律师,你该怎样做?
[法律意见书]
致××企业暨董事长先生:
根据贵企业委托,李律师就贵企业终止企业是否合法以及如何清算的问题,现提出意见如下:
1.外资企业终止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5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2)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商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企业破产;
(5)企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已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