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资企业的清算。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6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面讲到的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根据本细则第77条至第80条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外资企业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费用应从外 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终了,外资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剩余财产,按照外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注销营业执照?从上可见,贵企业可以终止企业,但必须依照我国的法律依法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