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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孟加拉贸易纠纷状况、原因与对策分析

2011-06-28 
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供合格、完整单据,开证行即需履行付款义务。这对于互不了解的进出口双方达成交易可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象孟加拉国这类外汇短缺的小国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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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和孟加拉国自1975年建交以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双边贸易发展顺利,贸易量稳步增长,从1975年的306万美元增至2001年的9.72亿美元,双边贸易26年间增长了300多倍。然而,从企业层次看,中孟双边贸易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众多企业贸易纠纷,对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与阻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拟根据2001年以来中孟双方企业向我驻孟使馆经商参处投诉的贸易纠纷资料,分析中孟双方企业间存在的主要贸易问题及原因,并对今后如何预防和解决类似纠纷提出建议与对策,供国内领导或有关部门参考。

一、 2001年以来中孟企业贸易纠纷状况
根据中孟企业向我驻孟使馆经商参处投诉的资料,2001年以来共发生中方企业或银行(以下简称中方)投诉孟方企业或银行(以下简称孟方)违约事件21起,孟方投诉中方违约事件23起,具体投诉纠纷情况参见表一、表二。

二、纠纷原因分析

(一)中方投诉孟方的原因分析

从表一可以看出,中方投诉孟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信用证开证行无理拒付。

孟部分银行包括国有银行如RUPALI BANK,在进行以信用证方式贸易结算时,一味地袒护其进口商利益,而不遵守国际结算惯例履行其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这是中方投诉孟方最为多见的情况,在本次调研21起中方投诉中有15起,占比为72%。

众所周知,信用证的出现主要旨在解决进出口双方互不信用之忧,以银行信用作为支付担保代替商业信用。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供合格、完整单据,开证行即需履行付款义务。这对于互不了解的进出口双方达成交易可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象孟加拉国这类外汇短缺的小国更是如此。故我国企业在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一般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付款保证。然而,孟部分银行经常不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违规操作,即使受益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也常因进口商不付款赎单而拒付,个别银行甚至在法院判决付款情形下仍然拒付,这种现象使我国很多出口商深受其害。据有关国内企业和银行称:“我们与世界上很多国家进口商做过出口生意,都是以信用证为支付保证而安全收款的。没想到孟加拉国竟连信用证方式也不能保证我们安全收款”。因此,这对开拓孟国市场的出口企业带来了较大的信用风险,使我国众多企业开拓孟市场时心存疑虑、止步不前,阻碍了我商品的进一步出口。

2、有关PSI方面的原因。

孟加拉国自2000年2月15日开始实行进口商品“船前检验(PSI)制度”,对输孟货物在装船前实施货值及CKD或SKD状态检验。PSI制度对我向孟出口造成了很多不便,也引发了一些问
题和纠纷。

在本次调研资料中,由于PSI原因引起的投诉尽管数量少,21起孟方投诉中仅有2起,但很有代表性。其中一起为ITS公司对产品估价高于我出口商的发票价格导致孟进口商须支付更高进口税,增加其进口成本,该进口商便以此为由并无中生有地在信用证中找出一点不符点而拒付货款、拒收货物。另一起为ITS检验报告显示出口商货物的颜色和唛头与形式发票不一致。但这种不符系进口商事前同意,然而当我出口公司联系进口商要求其联络并告知当地ITS此乃进口商要求时,进口商却拒不联络当地ITS签发清洁报告(CRF),导致货物在孟海关积压不能取货。

除上述二种情况外,有关PSI方面原因引起的纠纷还可能有:PSI公司签发清洁报告(CRF)不及时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报关;PSI公司对产品估价高于出口商发票价格导致孟进口商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等。

3、其它各种原因

中方投诉孟方纠纷案中涉及的其它原因还有:支票账户被关闭不能兑现;进口商避而不见以至联系不上;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合同尾款;信用证修改不当或不及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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