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糕点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糕点加工店2011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纳税审计,发现餐馆核算无误,而糕点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2011年12月将加工的零售价为11700元的糕点用于馈赠亲友;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经国税局批准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17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王某的工资费用6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糕点加工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4年,无残值;③不考虑工资的三项经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85.2011年糕点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 )元。
A.10.6
B.153
C.21
D.30
86.2011年糕点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 )元。
A.125
B.141.99
C.145.83
D.146.25
87.2011年糕点加工店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A.1950
B.4000
C.5950
D.6150
88.2011年糕点加工店王某工资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考虑生计费)
A.18000
B.30000
C.31500
D.36000
89.2011年糕点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A.185825
B.195825
C.225812
D.195672
90.2011年餐馆和糕点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60182.19
B.63154.77
C.65301.12
D.111568.53
【答案】85.B;86.A;87.C;88.B;89.D;90.B。
【解析】
85.2011年糕点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11700÷(1+17%)×17%-1170÷(1+17%)×17%=1530(元)
2011年糕点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30×(7%+3%)=153(元)。
86.2011年糕点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税前准予扣除额=1170÷(1+17%)/(4×12)×6=125(元)。
87.2011年糕点加工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800000+11700÷(1+17%)]×5‰=4050(元)﹤10000×60%=6000(元)
所以扣除标准为4050元
2011年糕点加工店业务招待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50=5950(元)。
88.2011年糕点加工店王某工资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0-2000×8-3500×4=30000(元)。
89.2011年糕点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0+11700÷(1+17%)-650000-153-125+5950+30000=195672(元)。
90.2011年餐馆和糕点加工店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95672=345672(元)
前8个月应纳税额=(345672×35%-6750)×8÷12=76156.8(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345672×35%-14750)×4÷12=35411.73(元)
2011年餐馆和糕点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6156.8+35411.73=111568.53(元)
2011年糕点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1568.53×195672÷345672=6315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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