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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1)

2012-12-19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合伙企业毕竟是商事主体,因此对其债务,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其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得未先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就直接向合伙人主张债权。

  由于合伙人承担补充性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全部、部分、个别合伙人要求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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