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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合伙人的出资(1)

2012-12-18 
合伙人的出资

  普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非常灵活,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并非一定要评估作价。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2答案:B. (2011/三/29)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解析: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他方面没有特殊要求。合伙协议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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