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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指导:继承法考点提示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自1996年以来一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1、 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
2、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3、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几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用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生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高要求。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一、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自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http://www.reader8.com/
2、 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37条)。
3、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 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人(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 商标使用人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 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种类(第1款)。
3、 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用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 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行申请注册。http://www.reader8.com/
2、 注意在第14条情形下,应重新申请注册。
六、 重点法条:
第18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商标注册冲突解决规则:
(1) 申请在先原则;
(2) 使用在先原则;
(3) 均未使用的,协商解决;否则,双方抽签决定或商标局裁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
不要混淆:
双方均未使用的,并非径直则商标局裁定,而是先由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失败情况下,才采用抽签或裁定方式解决。
七、重点法条:
第2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2条。
意思分解:
1、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行政主体。
2、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具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