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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指导: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1)

2010-11-14 
商标法的理论性不强,几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用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生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高要求。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读书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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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自1996年以来一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1、 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

  2、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3、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几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用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生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高要求。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一、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自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http://www.reader8.com/

  2、 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37条)。

  3、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 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人(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 商标使用人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 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种类(第1款)。

  3、 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用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 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行申请注册。http://www.reader8.com/

  2、 注意在第14条情形下,应重新申请注册。

  六、 重点法条:

  第18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商标注册冲突解决规则:

  (1) 申请在先原则;

  (2) 使用在先原则;

  (3) 均未使用的,协商解决;否则,双方抽签决定或商标局裁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

  不要混淆:

  双方均未使用的,并非径直则商标局裁定,而是先由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失败情况下,才采用抽签或裁定方式解决。

  七、重点法条:

  第2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2条。

  意思分解:

  1、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行政主体。

  2、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具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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