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的概念和分类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1.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椅、板凳等。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提示: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制。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如:衣服、电视机等。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黄金、白银等。
(3)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假冒伪劣商品、淫秽物品、毒品等。
3.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故宫、长城等;还包括在法律上特定化的物,如,已经被购买人特定化的汽车、字画。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如:同种粮食。
4.主物与从物
(1)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2)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如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汽车与备用轮胎之间是主物与从物关系。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物
(1)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2)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动物产下的幼仔属于天然孳息;把钱存到银行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1)定着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定着物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2)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
提示: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11.特殊种类的物。包括货币与证券。
(3)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4)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4)物权是绝对权;
(5)物权是法定权利。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