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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收法律考点——时效和期间、期日(1)

2012-08-29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的种类有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

  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提示: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

  (4)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提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4)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权利由民事主体行使,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而除斥期间,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时效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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