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提示: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
(4)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提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4)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权利由民事主体行使,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而除斥期间,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时效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