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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精编(四)(2)

2012-08-05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精编

36、不歧视待遇:是指一国不得把低于内国或第三国自然人、法人的待遇或措施适用于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

  37、意思自制说: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它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

  38、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39、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40、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代表货物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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