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2、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3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4、优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35、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性的关税优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