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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西招录公务员申论热点:群体性事件(3)

20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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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策研究

1. 加大社会公平政策的调整力度,确保利益格局基本平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变革带来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转型、结构变动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失衡是社会冲突加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原因。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大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分配、教育等社会公平政策的调整力度,通过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解决因结构性调整而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维系基本的社会公平和公正,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 建立健全利益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受损群体的利益救济渠道基本畅通。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部分群体利益受损后,因正常利益救济渠道不畅通,经长时间的努力,其正当利益仍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应当通过改革完善司法援助、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以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公正等制度,建立健全能够充分保障弱势群体或受损群体正当利益的利益调处和利益救助机制,从而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进而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 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确保社会怨气得到有效的宣泄与排解。当前,由于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部分群体的相对被剥削感和不公平感增强,加之民意表达渠道不畅和政府在处置上的失当、不力或无能,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怨恨正处于高度积累并且极易爆发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临界水平。事实也证明,我国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社会泄愤事件或社会泄愤因素正在逐渐增多。因此,为减少和避免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应当建立健全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让社会怨气得到及时有效的宣泄与排解。一是要继续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议事制度,增强通过协商对话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制度安排;二是要通过开通投诉电话,设立市长热线、市长信箱,改革完善信访制度、领导直接接待群众制度、与群众面对面对话制度,拓宽民意表达渠道,让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和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三是要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让弱势群体找到自己真正的代言人。

4.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机制,确保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不安定因素大排查,是超前落实防范措施,有效调处矛盾纠纷,防止事态递进发展的有效措施。一是要依托综治办或信访办,建立社会调查员和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二是要建立社会矛盾排查台账制度,对社会矛盾状况做到面上清楚,心中有数。

5.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确保提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快速反应能力。社会预警机制是对社会运行状况发出信号,显示社会已经或即将发生无序现象的临界状态,以便引起社会管理者的注意,及时采取对策,使社会运行状况不再恶化的一套制度和方法。建立社会预警机制,首先要设立一系列与社会预警密切相关的社会指标:如物价上涨指数、失业率、贫富差距、城乡贫困率、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腐败涉案公务员比重、上访起数、幸福指数等等;其次成立专门机构,及时收集信息,跟踪研究社会指标和社会心态,对社会运行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还要建立预警分级管理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和反馈机制。

五、群体性事件对公务人员的要求

近些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全党同志要进一步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的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有序进行。京佳认为,化解各种矛盾,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大局稳定,相关领导干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直面现实——不回避问题。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改制安置、房屋拆迁、农民负担、干部作风、执法不公等问题引起的,一些领导同志对群众的呼声不闻不问,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古人说:“善为政者,防于未然”。化解社会矛盾,贵在主动,贵在及时。回避的结果,只能使小事变大,简单变得复杂,人为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注重社情民意,直面现实,未雨绸缪,及时调查,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沉着冷静——不激化矛盾。

主要负责同志决不能害怕群众,躲而不见,一定要满腔热情地主动接待,靠前工作。以一种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尊重上访者的权利,让他们把话说完,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出负责任的解释和答复。万不可在群众不明真相时的火头上,动用公安干警当场抓人。

三、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

群众上访是为了使反映的问题得以解决,想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接待上访者,必须耐心倾听,找出要点,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答复。接访工作最要讲诚信。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是有天大的困难也必须坚决兑现,不能有丝毫大意。

四、慎审果断——不留后遗症。

许多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某件事,可能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政策。总之,处理具体问题要有利于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既全面慎重,又干净利落,不留后遗症。

五、尽职尽责——不半途而废。

有些重大复杂问题的处理,因受条件的限制,有一个逐步解决的过程。既然接受任务,就应以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一抓到底。越是困难,越在关键时刻,越要坚定信心,任何畏难退缩,都将导致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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