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十四)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刑事诉讼:
不停止。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十五)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
普通程序:
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20天。
民事诉讼: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行政诉讼: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六)二审审限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二十七)再审审限
刑事诉讼: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民事诉讼: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