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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对比记忆三大诉讼法(2)

2010-10-31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读书人为大家整理如下,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来源:考试大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审判长

  民事诉讼:书记员

  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院长

  民事诉讼:审判长

  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http://www.reader8.com/

  2.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民事诉讼: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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