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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指导: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4)

2008-11-28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的复习指导。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
  2.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3.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二)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
  (三)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L计算保险费。
  (四)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六)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七)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五、完税价格审定程序中海关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海关的权利和义务
  1.海关的权利
  (1)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2)询问权。即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司、企业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
  (3)查验、送验权。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化验;
  (4)检查权。即进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5)查询权。即向有关金融机构或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收付汇资料或缴纳国内税的情况;
  (6)估价权。即对有伪、瞒报嫌疑的申报价格估价的权利。
  2.海关的义务
  (1)保密的义务。即海关对于买方、卖方或贸易相关方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予以保密;
  (2)举证的责任。指海关要履行质疑的程序,要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举证;
  (3)书面告知的义务。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
  (4)具保放行货物的义务。即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做出估价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海关对于实行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当自具保之日起90天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权利
  (1)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即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3)知情权。即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了解海关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依据等;
  (4)申诉权。包括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提供包括发票、合同、装箱清单及其他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的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还应当向海关补充申报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情况,以及其他与成交价格有关的资料。
  (2)举证的责任。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举证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或举证证明交易价格没有受到与卖方之间的特殊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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