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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指导: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3)

2008-11-28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的复习指导。

  (五)合理方法
  合理的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即运用合理方法,必须符合《审价办法》的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必须以境内 可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合理方法应当是再次按顺序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但采用这些方法时有合理的灵活性。
  在使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以下6种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也就是国内生产的商品在国内的价格;
  2.在备选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也就是从高估价的方法;
  3.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也就是出口地境内的市场价格;
  4.依据《审价办法》第十条规定之外的生产成本价格,也就是说在使用计算价格方法时;
  5.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6.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以下主要介绍了一些以特殊的贸易方式或交易方式进口的货物的价格审定规定。这里所讲的“特殊”并不是指货物本身和上文(二) 规定的进口货物有不同,而是指以特殊的贸易方式或交易方式进口的货物,所以上文所讲的估价方法同样适用于以下所述的进口货物。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制成品的完税价格
  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估价的核心问题是按制成品征税还是按料件征税,以及征税的环节是在进口环节还是在内销环节。
  主要规定有: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主要是指需要按比例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一般来讲,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都有成交价格,因此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确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时,以制成品所含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确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来料加工的料件在原进口时是没有成交价格的,因此以进口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确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 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确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确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确定。
  (二)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从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非加工贸易货物的完税价格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审价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如果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海关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三)出境修理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确定完税价格。
  (四)出料加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确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按照《审价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六)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审价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晶的完税价格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八)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九)其他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海关按照《审价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来源考试大网。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原则是: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一)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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