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扣减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的减项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这些费用实际上是一种对劳务的支付,而不是对进口货物本身的支付。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上述3项费用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其能与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否则不能扣除。
(二)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成交价格方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估价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进口货物都能采用这一方法,如不存在买卖关系的进口货物以及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就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方法,而应按照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方法,除了货物本身有区别以外,在其他方面的适用条件均与成交价格方法一样。据以比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应共同具备以下5个要素:一是须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二是须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三是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四是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须与进口货物相同或大致相同,如没有相同商业水平和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可采用不同商业水平和不同数量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但必须对商业水平和数量、运输距离和方式的不同所产生的价格方面的差异做出调整,这种调整应建立在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五是当存在两个或更多的价格时,选择最低的价格。
1.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
“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具有类似的特征、类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
“时间要素”是指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的“同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价格调整
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必须使用与进口货物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的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如果没有相同商业水平和大致相同的数量,可以采用不同商业水平和不同数量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但必须因商业水平和数量、运输距离和方式的不同所产生的价格方面的差异做出调整,调整必须建立在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三)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是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按用以倒扣的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
(2)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3)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
(4)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5)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2.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1)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必须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为基础。如果没有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可以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
(2)时间要素
必须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转售给国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其中“进口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这一时间范围跟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范围是一致的。如果找不到同时或大约同时的价格,可以采用被估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
(3)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必须使用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以最大总量单位售予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方法应扣除的费用
(1)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该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4)加工增值额。加工增值额主要是指如果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必须扣除这部分价值。
(四)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与前4种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它既不是以成交价格,也不是以在境内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它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因此,使用这种方法必须依据境外的生产商提供的成本方面的资料。这方法也是使用率最低的一种方法。
采用计算价格方法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下列各项目的总和构成: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2.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3.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