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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指导: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1)

2008-11-28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的复习指导。

  我国海关对实行从价税的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时,必须依法确定货物应缴纳税款的价格,即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也就是说,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税额的基础。
  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海关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依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其中的“客观”,是指海关估价应尊重贸易实际,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但在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可依次使用其他估价方法估价。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提供包括发票、合同、装箱清单及其他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的单证、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海关认为必要时,收发货人还应向海关补充申报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情况以及其他与成交价格有关的资料,对此,收发货人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中的“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畴时的费用。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有6种估价方法: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和合理方法。这6种估价方法必须依次使用。即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种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延使用其他估价方法。如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一)成交价格方法
  成交价格方法是第一种估价方法,它建立在进口货物实际发票或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在海关估价实践中使用率最高。
  1.成交价格的定义
  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审价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这里的“成交价格”有特定的含义,必须是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并满足这一条件,它已经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或合同价格。贸易上的发票或合同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约定,它有可能是实付或应付价格,有可能已经包括某些应调整的因素,还有可能已包括运保费,它的定价是自由的。
  实付或应付价格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的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支付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可以是直接支付,也可以是间接支付。
  2.成交价格的条件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审价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审价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3.成交价格的调整要素
  (1)计入因素
  计入因素,即调整因素的加项,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必须计入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中的因素主要包括:
  ①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佣金”主要是指买方或卖方向其代理人所支付的一种劳务费用,包括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购货佣金”主要是指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向自己的经纪人支付的从事贸易活动的劳务费用,根据《审价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也应该计入到完税价格中。
  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此类容器主要指与货物成为一个整体,并归入同一个税则号列的容器,如酒瓶、香水瓶等。如其价格没包括在酒、香水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的,应该计入。
  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此类费用主要指进口货物在包装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成本和费用。
  ②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具体包括: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该货物所必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
  ③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④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上述所有应计入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中的调整因素的价值或费用,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海关可以不采用成交价格的方法而依次使用其他估价方法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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