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
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就是对宗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进行审核。审核要件为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宗地范围反映在宗地界址点和界址线上,宗地的面积也是通过界址点、界址线计算出来的,宗地范围涉及到土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审核宗地范围,采用数字地籍成图的,界址点须用数字精确表示;采用其他方法测绘地籍图的,四至描述一定要准确,且应尽量与明显地物联系在一起,宗地面积包括宗地总面积、地类面积、宗地内建筑面积,共用宗地的,还分为共有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审核宗地面积时,应在图上或到实地逐一核对各类面积。对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进行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村、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核对各地类面积与土地总面积是否一致。农村、牧场内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分别划宗的,检核图件与文字描述的一致性。难以在小比例尺图件上划出建设用地范围的检查文字描述中建设用地面积扣除记载。审核宅基地面积要检核宅基地面积是否超标,对超占面积宅基地提出处理意见。宗地用途反映了土地利用现状的合理性,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随意改变。在审核中,要检核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的一致性,发现不一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土地等级反映土地的质量和使用价值,土地价格反映土地的价值。一般情况下,登记的土地等级应与定级成果资料相一致,标定地价和申报地价水平应与当地的地价水平相当。
(三)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
土地权属来源审核的要件是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分为两类: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和土地权属参考文件。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是指政府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前主管土地的政府部门,如计委、建委、民政、农业等有批地权的政府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组建的地区,只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是有效的批地文件;土地登记开始前,统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批准用地文件;农村居民长期使用的宅基地、城镇居民个人住所用地的旧土地证、房产证及由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四邻认证的证明;农业合作化时期和农村六十条发布后,生产队、生产大队固定土地的档案。土地权属的参考文件包括土地公有制实行前的土地契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调整、交换时双方的协议或有关材料;地上物买卖、交换、继承等证件;行政领导对用地的指示;集体土地交换协议等。审核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时,要先将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进行分类,然后进行文件认定。
土地权属性质的审核主要是对土地权利的必要性、可行性、范围、内容、义务和限制进行审核。
土地使用期限审核是指土地权利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应与农地使用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相符。
三、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基本要求
权属审核结束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参考样例见表2-7)。《土地登记审批表》的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订。《土地登记审批表》必须具备在《土地登记卡》上所需记录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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