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什么是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42、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土地权利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发生转移的;
(2)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赠与、分割、合并的;
(3)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土地权利人名称或者地址、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其它条件发生变化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申请时限、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
(2)申请时限。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公房出售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
④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
⑤其他证明文件。
44、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有哪些限制?
目前,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农用地调整。
(2)土地征用。
(3)四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4)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变更。
(5)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引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
45、哪些情况属于不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变更?
(1)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
(2)《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3)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变更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46、哪些情况属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变更?
(1)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47、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
(3)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
(4)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
(5)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
(6)其他证明文件。
48、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
(3)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4)其他证明文件。
49、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遗嘱等。
(4)有关批准文件。
(5)其他证明文件。
50、名称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述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政府批地文件、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1、地址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地址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地址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由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中,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证件,如申请地址变更登记的公司,其地址变更证明文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过更址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机关法人和其他的事业单位则只须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即可。
52、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国有土地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53、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述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该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证明效力的文件资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签发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他项权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或包括土地使用抵押内容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项权利终止证明材料。
54、未办理或者未获批准办理土地登记的处理办法?
未办理或者未获准办理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2)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实施拆迁等造成土地权利变更或者灭失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予土地补偿;
(3)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涉及所有权转移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55、土地登记如何申请?
申请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2)集体土地属于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登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3)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4)公用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5)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6)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7)经批准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登记;
(8)土地他项权利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和义务人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9)临时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申请登记;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申请登记。
56、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人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和预售许可证明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预售分割土地登记,领取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57、已售公有住房用地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和分割登记手续;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58、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期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期届满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续用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59、土地他项权利变更、注销申请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变更合同或者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土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60、土地权利终止时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
(1)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3)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