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入境汽车
一、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汽车。
运输工具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不属于入境汽车的报检范围。
进口机动车辆必须先报检,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证明,才能向交通车辆管理机构申报领取行车牌照。
二、报检要求
1、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在进境口岸或到达站办理报检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3、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4、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5、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
6、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7、从2008年3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辆实施车辆识别代号(简称VIN)入境验证管理。进口机动车辆设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禁止进口。
二、进口汽车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 直接从国外进口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报检时),提供:
(1)报检单、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
(2)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3)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
(4)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5)有关技术资料。
2、通关国内渠道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或进口机动车辆报检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