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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综合素质章节复习:第二章第三节(3)

2013-05-27 
中学综合素质复习资料:2.3学生权利和保护

  (三)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人们追求人格受到尊重,追求自身价值得到体现,这是精神文明的一种高层次追求。但是教育实践中,有些教师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权利.而常常以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学生的人格权,如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谩骂学生;给学生起外号;对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表现出歧视的态度等。据不完全调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都有体罚的错误行为,而大多数体罚都会伴随着对学生人格的侵犯。

  1.教师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

  教师是贯穿孩子未成年岁月的关键人物.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作用。如果教师对孩子可以任意进行言语和肢体的责罚。则孩子的健康成长就会大打折扣。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一方面是对法律和孩子人格尊严的践踏:另一方面,久而久之,会使孩子产生轻视良知、轻视个体的恶习,也会发展孩子对暴力的偏爱、敬畏和屈从,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2.教师不能侮辱、谩骂学生

  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我们都要注意互相尊重.在教育教学活动更是如此。现实是许多教师在说话时不知道尊重学生,在行动中为所欲为,往往对学生造成了很深的伤害。虽然中小学生年龄还小,但是,大多数女孩都有着较强的自尊心,尤其在同伴面前更需要维护自己的尊严,教师应深深地记住这一点,无论多生气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免对学生的人格造成伤害。

  3.教师不能歧视学生歧视

  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平等的东西由于其他原因对这个事物产生不平等的态度。《未成年

  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是对教师不得歧视学生的原则性规定。教育的真谛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可以使他们享受学习的乐趣,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师生之间的配合与交流,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养成健全的人格。学生的现实状况存在的客观差异,学生发展处于的相对不平衡状态,都不能成为教师歧视学生的理由和借口。

  现实中。仍有许多学校存在各种各样的潜在规定,有的教师根据学生成绩把学生分为优、中、差三等,还按这个标准进行排座位。这明显对成绩差的学生有歧视性,这样做轻者会使那些所谓的“差生”失去学习兴趣,严重者会直接对学生造成精神伤害,甚至危害生命。例如:教师张某偏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他的班级共有二十八个学生,其中有两个学生学习成绩较差。张老师在平时课堂上很少提问这两个学生,还不亲自批改这两个学生的作业及平时的测试卷,而是让班里学习成绩较好的同学批改一下了事。这两个学生觉得自己受到了歧视。遂告知家长。家长找到学校领导反映。张某受到了严厉的批评。

  (四)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涵义非常丰富,作为教师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和变相体罚是教师经常采用的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的方式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当然,教师对学生采取的惩罚措施,并不一定都是体罚。体罚或变相体罚是指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的惩罚。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特征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1)必须是诉诸身体的惩罚。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2)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如私下罚站两分钟。是否造成“痛苦”,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3)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是由控制身体而行使的,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4)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苦”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2.教师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

  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除了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外.教师对学生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的方式.如强奸猥亵学生、强迫学生卖淫等。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平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能只抓教学质量而忽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建立和不断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奖惩机制,把职业道德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教师作为育人者,同时也是不断接受教育的对象,在平常要注重对自己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也明令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作为人民教师,刘宇理应为人师表,忠实履行职责。但其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以补课为名,对陈某身体隐私部位进行猥亵并奸淫。该行为致使陈某因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的圆满状态遭受损害而感受到巨大精神痛苦。且原告被他人猥亵的事实被众人知悉后,亦造成社会对教师职业评价降低。刘宇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严惩。

  (五)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这里我们是在狭义上适用人身自由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点我们广大的教师群体应该谨记.管教学生时要注意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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