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一)教师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从法律上看,教师并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
家长不能对学生进行监护,实际上等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教师,所以教师在事实上应参照家长的部分监护责任确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
1.面临危险时,教师应敢于挺身而出
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必须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对学校进行流氓滋扰,使广大师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面对犯罪分子在学校里行凶的行为.学校教师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多数教师能够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这种态度是正确的。然而,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有的教师在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中,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学生蒙受了更惨重的损失,在广大教师和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对这样的教师我们应当给予谴责,其他学校、教师应引以为戒,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2.教师要对学生尽到保护义务
教师要对未成年学生尽到保护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意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教师要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的设施和设备,使用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学生,教师要积极送学生去就近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进行救助。避免不良后果严重化。③对擅自离校或有危险行为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以减少与预防校园暴力的发生。
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要及时告知监护人。在以下几个特殊时问段.教师也要尽职尽责,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发生:①到校、离校时间;②课间、午间休息时间;③宿舍熄灯前后的时间;④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或参观期问。总之,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如果发生教师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
近年来,由于教师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客观上造成多起学生受到伤害事件。这类事件有必要引起教师的注意。
(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对此,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
1.教师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自制力都较差,容易在不经意间违反课堂纪律。教师应当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学生的违纪现象.不要用成人的眼光来要求他们。但是,实践中。有些教师看待学生不够客观、科学,当学生犯错误时,他们便怒火中烧,不是动用武力体罚学生,就是将学生逐出课堂。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2.教师不能随意缺课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是教师必须尽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对此.我国多部法律作了相关规定,《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执行学校的教学工作.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义务教育教师的任职条件作了以下规定:“有良好的师德.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尽管有如此多的法律规定,然而许多教师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学校监管机制较差,经常无故不上课。例如,三星区中学物理教师杨某对工作缺乏责任感,好喝酒、赌博,经常因喝酒、赌博等事情缺课,学生上自习自学或把课让给其他科任教师。学校领导对其进行多次教育而不改,最后家长将其反映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杨某受到了行政处分。学生到学校是接受教育的,如果教师不给学生上课,实际上就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