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师义务的内涵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法律上的义务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积极性义务,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二是禁止性义务,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三是义务人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义务的履行。从表现形式上看,教师的义务也表现为这三种形式。教师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就是一种积极性义务;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是教育法律规定的一项禁止性义务;当教师不顾教育法律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且经教育不改的。有关机关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强制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与教师权利的来源类似,教师义务包括教师的一般公民义务和教师的特殊职业义务。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义务,是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义务。对不同类型的学校教师来讲,教师义务要求的体现是不同的。
五、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的基本义务同教师的基本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职业化。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教师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教师作为公民,也要履行这些义务。
3.教师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教师具有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教师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六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此项义务是教师所担负的“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和维护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才,但首先应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为此,教师作为教育者,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道德规范,包括教师的道德品质、思想信念、对待教育事业的态度、对待学生的情感以及自身的行为习惯等。每位教师都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
(二)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因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首要的任务是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由应试教育转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上来,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
2.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教师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遵守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教师要悉心备课,认真讲课。仔细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思想教育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这项义务也可称为“思想教育义务”,也就是有关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的特点,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教学工作之中,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内容是:爱国主义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劳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
(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可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爱护和尊重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是教育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教师一方面热爱学生.另一方面保护好学生。教师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对智力有缺陷、品德有缺点的学生更应当给予帮助,不能粗暴地体罚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教师如果把教育学生的权利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必然会把斥责、讽刺、挖苦视为正常教育手段。甚至发展到辱骂和体罚学生的地步。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教师应当端正教育思想,立足于多方面提高学生素质,帮助学生在学习中不断成功.促使学生不断内化教育教学要求,变外压式教育为内调式教育,改变学生的自我评价.唤醒学习困难学生的自我意识,重新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树立自尊心、自信心,调动其内在积极因素.去克服困难、逐步形成良好的学习心理品质,为其进入社会作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