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教师有义务制止在教育教学过程
中和学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
(六)提高水平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简称“提高水平义务”。
教师首要职责是搞好教学、教好功课、完成知识教学任务,因而教师就必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提出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