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委托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照《委托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受托管理能力。
二、投资管理人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书面报告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
三、投资管理人报告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附电子版光盘。《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