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大题 :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从物权的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选项C错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普通物权,选项E错误。
2、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孳息的判断。孳息是基于原物所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物。选项D不属于孳息,选项E属于天然孳息。
3、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比如从果树上摘果实,母牛生下小牛等,都不属于法律行为,所以属于法律事实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是原始取得。所以选项E正确。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属于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受遗赠而取得所有权,属于依单方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孳息所有一般权归原物所有人,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4、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依法转让而消灭;依抛弃而消灭;依客体消灭而消灭;依主体消灭而消灭;因强制程序而消灭。选项E将房屋出租,所有权并未消灭。
5、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地役权有五个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利;(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所以,C项是错误的;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而不是“占有和使用”,因此,D项是错误的。
6、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特征。选项E,他物权会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7、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而被担保的债权则为主权利。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给付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可以权利为标的物。如权利质权。担保物权是他物权。本题中,只有A项是错误的。
8、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效力。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其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则须举证。所以选项C错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所以选项D错误。
9、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核占有人的义务。因正常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耗、折旧等,由所有权人负担,因为有权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包括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损耗的补偿。因此,选项A错误。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时即被法律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于使用被占有物而导致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243条仅规定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因此,选项D正确。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这条规定不仅适用于恶意占有人,也适用于善意占有人。因此,选项E正确。
10、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质权人对借用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有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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