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9月3日原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X121-F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新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为了鼓励和发展专业技术的社会化中介服务,国家先后实施了律师、会计师、建造师等一系列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但在安全生产领域长期没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随着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进步,急需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安全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为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国家决定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填补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一项空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科技进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