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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重点讲义(6)

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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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明确两点:一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二是注册管理机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二)注册妥全工程师的权利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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