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
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注册的审查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3.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持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2006年l2月22日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定为3年,并按此执行)。
(三)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1.注册的变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依据此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时,必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手续。未履行变更手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再执业。
2.注册的注销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同时在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