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5.征地动迁费。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明确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层次、有偿、有限期地出让、转让城市土地。第一层次是城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该层次由城市政府垄断经营。出让对象可以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外商。第二层次及以下层次的转让则发生在使用者之间。
2.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
(1)协议方式
该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需要减免地价的机关、部队用地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
(2)招标方式
该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
(3)公开拍卖
该方式使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
3.在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时,政府对地价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地价对目前的投资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
(2)地价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3)地价要考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4.关于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以50年为宜。